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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2011/9/2 10:22:14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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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历来是国内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一个人一旦拥有某种职务,就意味着他既拥有一定的处理事务的权力,同时又必须恪尽职守,既不能不履行职责,又不能滥用权力。因此,我们可以从广义上将职务犯罪理解为行为人违背职责要求实施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预防职务犯罪既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
    建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
    很多国家和地区成立了相对独立的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并赋予这些机构以特殊职权。所谓独立是指专门反腐败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家最高行政首脑、议会或国家司法部门,并向他们负责,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影响。为保证预防工作全面、有效,还从人力和物力、财力各方面给予了充分保障。例如,马来西亚在反贪污局设防范部,其任务就是要防止和铲除一切贪污及漏洞,促进政府行政廉洁和高效,教育公众认清贪污的危害,支持反贪污活动。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设立情报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收集、分析贪污贿赂的情报,提出预防措施,检查政府机关工作程序,及时堵塞漏洞。
    国外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构主要通过建立社会预防网络、开展廉政共建活动、开展专门性调研、检查监督等方法预防职务犯罪。其中,检查监督活动包括: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工作制度及程序进行审查,提出防范建议;检查贪污贿赂易发部门和环节;重点监视“黑名单”中的嫌疑人员;审查官员廉政状况,并提出相关建议。预防教育被作为许多国家的常规性预防措施常抓不懈。例如,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反腐败教育形式主要包括经常性的专题讲座、针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反腐败专题教育,等等。
    通过立法或制度完善防止以权谋私
    制度预防即针对发生的体制、机制、管理方面的漏洞,发出检查建议,提供预防咨询,帮助有关单位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严密自己的管理,不给犯罪分子机会和条件。犯罪学有一个基本的原理,就是犯罪动机一旦产生,行为就进入临界状态,行为能不能完成,取决于他有没有机会和条件,而制度预防主要就是切断犯罪动机和机会之间的联系。
    完备明确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不仅使公务人员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对自身行为的法律界限有了明确认识,也使惩治职务犯罪有了有力的法律武器,避免因法律规定模糊、疏漏而放纵犯罪的现象。
    第一,关于公职人员或特定人员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公权私用、以权谋私。为有效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就必须对其行为做出全面、系统、明确的规范,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以保证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如南非的《非洲人国民大会当选成员行为守则》、加拿大的《已经和将要离任公职人员守则》、联合国的《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等,对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作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行为规范。这些法律文件和公务员法主要规定公务人员应遵守以下义务: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和营利性兼职,限制公职人员接受馈赠,禁止收受额外报酬,严格执行财产申报制度等。
    第二,关于规范政府行为和政治活动的法律文件。为实现政府行为的法制化,各国政府及国际社会制定了大量规范或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文件,规定了许多明确具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政府行为和政治活动的廉洁。这些文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信息公开的法律文件,从不同方面规定了政府所持有信息的公开范围、时间、方式及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途径等,为公民有效监督政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的法律文件。其突出特点就是要求政府权力的行使要合法、透明,并被有效监督。三是规范政治活动的法律文件。
    第三,关于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文件。无论是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还是其他廉政法律,都把对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一方面,国外关于公务员法、道德准则、财产申报、反贪污专门法等规定配套成龙,操作性强。另一方面,国外的职务犯罪立法中,在非刑事法律中的行政、经济法规规定职务犯罪时,不但犯罪构成较为详备,对法定刑也有独立的规定。如日本船员法,规定了船长的滥用职务罪;破坏活动防止法规定了公安调查官的滥用职权等。
    严格的公务人员管理
    对公务人员的严格管理,主要体现在择优录用公职人员和加强公职人员培训两方面。由于国外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时间较长,录用和培训制度相对规范、严格。公职人员被录用后,主要从强化内部管理,着力提高公职人员素质方面来预防职务犯罪。一方面,加强公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素质,提高业务能力,加强工作责任感。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政府负有组织培训的义务,文官享有接受培训、领取培训期间工资和自修时政府提供的学费等权利。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通过制定内部纪律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强化内部管理,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如美国在警察局设置警长一线监督制,对缴获贩毒赃款的处理制度化,订立规章制度拒收金钱礼物,成立设有专门反职务犯罪职能的内务处,专门监视与调查本局警察职务犯罪现象。韩国在全国机关中实行“腐败指数制”,即根据企业和普通市民的反映、现场调查、专家评价、监察院和检察院的监察及整改情况、新闻机构的舆论调查以及行政改革效果和业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打分,向社会公布,根据分数决定待遇差别。
    高薪养廉是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高薪养廉是许多国家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美国《联邦政府工资改革法》规定,政府公务员的工资要与私营企业职员的工资相对应。法国采取工资与物价挂钩的制度,工资表只列出公务员的工资指数,公务员的实际工资额等于工资指数乘以最低生活费,而最低生活费是随着物价的变动而变动的。日本的《一般职员报酬法》中规定,公职人员工作优良,满12个月提薪一次。
    西方国家实行高薪养廉是基于这样一种逻辑:在政府机关,过低的薪水收入,往往会使公务人员生活拮据。而生活的清苦,常常又影响到公务人员的工作情绪。因此,在物质利益面前容易经不住诱惑,进而走向腐败。而高薪养廉在增强公务人员信心和提高对职业满意度的同时,也使腐败成本远远大于腐败所得利益。
    事实上,即使是实行“高薪养廉”的国家,也并没有完全杜绝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美国学者说,“经验表明,高薪养廉、促进民主和政治自由,以及像私有化和自由化这样的经济改革是不能够保证腐败减少的。反腐败措施的执行以及执行这些措施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也同样重要。”
    有效运作的监督体系
    职务主体往往具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具体权力,如果职务主体的职务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往往会导致权力的不正确行使和滥用,从而产生各种类型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和恪尽职守,只靠个人品格保证是脆弱的。坚实和可靠的保证应当是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有一套完备、有效的监督制度,对职务主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形成一个有效运作的监督体系。
    加强内外监督,吸收公众参与。以美国行政内部监督为例,根据1978年通过的监察长法案,美国在其联邦政府的各个行政部门中都设立了监察长办事处,有一名监察长主持该办事处工作。法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从事公开交易和公用事业,必须向同级议会提供信息和报告。瑞典则在政府机关内部设立检查机构,监察政府的各个部门。奥地利政府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美国政府也通过《华盛顿邮报》等媒体对公务行为进行监督,等等。而公众的参与,则增强了权力的可接受性,有利于创造一种政府和公众共同治理的新秩序。例如美国在各州县都成立了所谓的民权自由联盟,专门收集群众对政府的意见,监视其违规行为。希腊政府专门设定进谏日,市民在这一天可以向政府官员进忠告、献计策、诉苦衷,政府官员要认真记录,以便研究改进。西班牙政府建立了“护民官”制度,由市民选举、议会任命在市民中享有崇高威望的人担任“护民官”。通过吸收公众参与和内外监督,既提高了公民的积极性,又保证了政府行为的透明度。(作者 田湘波 周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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